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文件

【颁布日期】2006.07.12

【实施日期】2006.07.1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24号

【主 题 词】劳动 煤矿 井下津贴意见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
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
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
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
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
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
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
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
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
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
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
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
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
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
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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