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颁布日期】2006.08.14

【实施日期】2006.08.1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31号

【主 题 词】劳动 高技能人才 意见



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推动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院
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高技能人才院校培养规划,明确培养目标
(一)制定培养规划。要按照我部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将院校培养规
划纳入高技能人才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院校培训资源
现状,制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院校高技能
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教学督导和评估,定期对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
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引导其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二)明确培养目标。院校培养目标主要为:
1.高级技工。主要招收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
学制教育期限一般为2-3年。鼓励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积极开
展高级技工培训。
2.预备技师。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
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
3.技师或高级技师。招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
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实施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是以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为
目标,以校企合作为纽带,以分阶段培训和考核为特征的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从2006
年9月开始,各地在读和新招收各类技师专业学制学生,原则上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
(2005年招收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技师专业学生,按规定经过企业综合评审和业绩考核合
格后,可发放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对直接发放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部分知识技能型的专业,
须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报我部审核批准。劳动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
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率先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工作。
预备技师考核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毕业生进行理论知识考
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对考试合格者,颁发预备技师证书。预备技师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样
式和编号并提供查询服务。
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
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
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创新高技能人才院校培养方式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
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在地(市)级以上城市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及
劳动保障、国资(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
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高技能人才校企
合作培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
等项制度,开展日常协调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一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和企业实际需求以及培训资源现状,制定本
地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发展规划,制定激励政策和办法,健全完善鼓励学校与企业合
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制度环境;二是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
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作为参与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成员单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与企业对接平台;三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高
技能人才的需求,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专业、人数、标准等需求信息,引导院校和企业做好
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五)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制定培养计划。院校和企业要依据国家
职业标准,按照企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联合
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培训课程和教材,确定培训考核方法。在合作模式上,可以
采取共同培养、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方式。
共享师资资源。企业可以利用院校师资,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院校可以聘请具有丰
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也可以选派教师
到企业跟班生产实习,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现状。经考核评审合格,企业高技能人才可以转评
或转聘为相应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实行多元培养方式。院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学制学生,可以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
学制、学分制,以及导师制、模块式、课题式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允许学员采取工学结合、
分阶段完成学业。
强化实训实习。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训实习可以分为技能实训和生产实习两个
阶段。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实训主要在院校进行,鼓励企业为院校提供实训设施设备。生产
实习主要在企业进行,企业要制定实习场地使用、实习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安全管理、联合
课题攻关等项规定,并提供较为先进的设备设施,通过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进一
步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和团结协作的意识。
三、统筹发展技师学院,明确办学方向
(六)统筹规划技师学院发展。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
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和
进修任务。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生产需要,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实
际需求,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方针,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职业
教育培训资源,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或其他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建设技
师学院。
(七)明确技师学院办学方向。技师学院在探索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的同时,要调整
办学方向,逐步增加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比例。要积极主动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为企业在职职工开办高技能人才技能提高班、技师班,扩大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规
模。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可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
(八)规范技师学院设立条件。设立技师学院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校生规模达
300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培养技
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生产实习指
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达到50%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达到20%以上;开展企业在职职工
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提高培训每年至少500人次。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技师学
院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可根据以上基本条件制定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要组织专家根据设置标准对现有技师学院进行评估,对达到条件的,应报请省级人
民政府同意,并报我部备案(备案表另行制定下发)。对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时间
的筹建期后,再进行申报备案。
四、制定激励政策,推动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
(九)制定和完善鼓励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
度,引导和鼓励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密切校企合作,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要争取财政
部门的支持,落实高技能人才相关工作经费。积极协调物价部门,落实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
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收取培训费用的相关规定。要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完成情况、职业资
格证书取得率、毕业生就业率等为重点,制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考评奖励办法。实行校企
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
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各地要给予适当奖励,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
相应税收优惠。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我部将把校企合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技师学院备
案的必要条件。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将授予“国
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
施建设支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我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实施的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
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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