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信息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颁布日期】2006.12.14

【实施日期】2006.12.1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6〕31号

【主 题 词】劳动保障 金保工程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地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
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74号)精神,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
延伸”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金保工程建设。目前,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已基本建立了覆盖
劳动保障业务的资源数据库和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延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社
区等网点,全国联网架构初步形成,数据集中达到相当规模。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广,
涉及众多用人单位和几亿劳动者的相关信息,且信息存储周期长、传输量大,数据安全管理
极为重要。目前,由于相关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和规范,部分地区数据安全管理中存在一些
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为切实推进金保工程建设,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
护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转,现对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各地要从全国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的高度
出发,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树立数据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在信息安全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采用安全技术,应用安全产品,
建立完备的数据维护、管理等工作机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异地
容灾中心,以全面、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风险。要明确数据维护的责任单
位,建立厅(局)一把手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确保数据安全、信息系统正常
运行。
二、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用户权限、系统运行、网络通信、数据
管理以及机房安全、设备安全、紧急情况处理流程等规章制度。已建立制度的,要定期检查
制度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并不断完善规范;尚未建立制度的,要尽快建立。要进一步加强对
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加强教育,明确职责,确保把
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数据保护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保护企
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个人隐私,避免数据通过网络等渠道扩散。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网络安
全管理,做好个人、单位和劳动保障基金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工作。要重点做好生产区数
据库的保护工作,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对生产库进行操作,确因工作需要,从生产库提取数
据的,要具备完备的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在具备数据恢复机制的条件下对生产库
进行操作,避免给业务经办带来重大损失。
四、严格实行业务数据归口管理。各地对于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数据信息,要实行业务
数据归口管理。凡涉及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原始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和《统计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数据安全和有序管理。各地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从金保
工程数据库中提取有关数据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并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
方可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如需使用劳动保障相关数据,需商我部同意,共同安排部署,各地
不得自行提供。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