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0.02.14

【实施日期】1990.02.1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力字〔1990〕13号

【主 题 词】


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0年1月14日,我部发出了《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劳力字[1990]4号)。为便于办理申报手
续,做好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的直属企
业、事业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调工人进京,需由各部门主管工人调配工
作的部门直接与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调配处联系,并具体办理申报手续。

  二、中央在京单位在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要求调入北京
的工人应严格控制。要掌握好调出、调入的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首先
将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本单位可以放离的工人调出,然后再办理调京工人手续。

  三、中央在京单位的工人需要调出北京的,由各有关部门直接与外省、市有关
部门联系解决。对联系妥当已经调出的,各有关部门应按月填写《中央各部门调出
北京工人登记表》,报我部备案。各有关部门经严格审查后,对确有实际困难必须
调入北京的工人,要填写《中央各部门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按月报送我部,
同时附送调出北京工人及其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证件(复印件)和要求调入北京工
人的结婚登记证书等有关材料。

  四、中央在京单位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应将调京工人的申请报告和
调京工人申请表一并报送我部。

  五、凡经我部批准调入北京的工人及其家属,凭我部批准通知书,到北京市公
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六、各部门在办理调出、调入北京工人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
廉洁奉公,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规定等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取消调入指标,
收回进京批件。

  附件:①中央各部门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略)
     ②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