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1.02.14

【实施日期】1991.02.1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办发〔1991〕11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非常重视,采取许多有效措
施,克服各种困难,使数百万长期两地分居的工人夫妻得以团聚,为群众办了实事,
受到了广大工人的欢迎,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但是,近年来
陆续发现有些地区作出规定,向调入本地的人员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
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使一些经劳动部门批准,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动的工人
增加了经济负担,或因无力缴纳上述费用不能办理调动手续。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
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各地区、各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
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各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治理“三乱”的精神,坚决制止此类乱收费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地进
行处理。


199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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