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分类细目】行政执法监督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01.25

【实施日期】1995.01.2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办发〔1995〕24号

【主 题 词】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
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得
到及时认真的贯彻执行。现将《通知》转发于后,供参考。在贯彻实施《劳动法》
过程中,各级劳动部门要同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有关
情况请及时报劳动部办公厅。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
算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
算法》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
预算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这三部法律得到及时、认真
的贯彻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是为适应我国逐步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这三部法律的实施对于
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劳动体制改革,有
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对于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
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预算法》将强化
预算的分配和监督,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
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干警学习这三部法律,充分认识这三部法律
对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要准确领会这三部法律中规定的基本内容,并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做好贯彻执
行工作,保证其正确实施。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检察工
作。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
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要比照刑法第一百八
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用人
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
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非法拘禁、非
法搜查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分别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
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
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根据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报复陷害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立案侦
查,严肃查办。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手段强迫
劳动或体罚、殴打劳动者,构成伤害罪的案件;或者违反《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构成妨
害公务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好批捕、起诉工作,并加强同
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玩忽职守、受贿等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立
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
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呈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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