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4.08.14

【实施日期】1984.08.1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人险〔1984〕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近,有些省、市要求扩大台属(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亲属,下同)和台胞(居住
在大陆的台湾同胞,下同)职工的探亲范围,经与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研究,
现作以下通知:

  一、台属职工出境探望在台配偶、父母的,可以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
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
的规定执行。

  二、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
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其他待遇参照劳人险〔1983〕1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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