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04.24

【实施日期】1997.04.2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7〕134号

【主 题 词】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该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职工中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
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两年来,新工时制度实施顺利,增加了就业岗位,推动了企业深化改革,提高
了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为
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推动新工时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工时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正
确认识到施行新工时制度的意义,明确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方法和步骤,自觉地贯彻
执行新工时制度。

二、加强分类指导,促使还未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尽快实施。

对缺乏认识,还未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要限期实施新工时制度;

对受外部环境制约、生产任务无法均衡安排,或受生产特点决定、某段时期需
要长时间工作的企业和职工,积极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安排
职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补休,无法休息的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
班加点报酬;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
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
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又不支付加班加点报酬的企业,要
依据《劳动法》认真查处,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请各地劳动部门根据上述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推动
本地区新工时制度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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