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4.0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0〕44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基金 通知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
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
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
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
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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