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7.01.09

【实施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中药老药工是中药职工队伍技术力量的中坚,他们把在几十年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
精湛的中药技艺献给人民,同时培育了新的一代人才。长期以来为继承和发扬祖国医药遗产,
发展我国的中药事业做出了贡献。

  为了振兴中药,稳定中药职工队伍,抢救人才,抢救中药传统技术,调动老药工和广大
中药行业职工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对在职中药老药工实行老药工技术津贴。具体规定
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曾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老药工荣誉证书的在职中药老药工(包括符合上述条件,
因工作需要聘请回中药行业工作的已离退休的老药工),在栽培、养殖、收购、加工炮制、调
剂、仓储、科研教育、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技术专长者,可享受老药工技术津贴,每人每月
15元,经费开支列入成本或费用。

  二、发放办法

  属于享受老药工技术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时间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医药、劳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备案。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地的直属单位,统一按所在地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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