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2.08.13

【实施日期】2002.08.1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2〕144号

【主 题 词】劳动 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对涉
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
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现
就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我国
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日
益多样化, 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化、多元化,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
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
调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最大限度地保
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改革开
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
意义。

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到今年年底, 尚未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省份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采取
措施,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省一级劳动
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已经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要紧紧围绕劳动关系方
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逐步向市、县(区)一级延伸,形成本地区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规程,
明确职责,规范运作。省级三方协调机制一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
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三)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监督实施。

(四)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
关系调整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指导地方的劳动
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
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三方协调机制要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和有关材料上
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
方会议反映。

四、积极探索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加强对劳动关系三方协
调机制工作的指导

三方要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
的原则,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优势,在最广泛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要
紧紧围绕本地区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
突出工作重点,抓住职工普遍关心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全局性问题,开
展工作,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
辖市要认真总结三方协调机制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地市一级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要注意
借鉴外国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
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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