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工伤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3.10.29

【实施日期】2003.10.2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3〕29号

【主 题 词】工伤保险 费率 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
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
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
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
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
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
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
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
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
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
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
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
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
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
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
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lsbf200329.doc ^ wor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