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商业部

【颁布日期】1988.02.03

【实施日期】1988.02.0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人劳〔1988〕5号

【主 题 词】


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工作也有不利
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关心群众生活,
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
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此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
措施,陆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据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统计推算,从一
九八○年到一九八七年,八年间,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二百多万
人。但由于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人数较多,加上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分配、知青回城、异地结婚
等因素,还在继续出现新的夫妻两地分居。因此,目前工人中夫妻两地分居的仍然为数不少,
其中大部分是家居农村的。当前,限于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单纯采取“农转非”的
办法是难以解决的。为了积极帮助老工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根据当前的可能条件,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组织好工人调配工作,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希望你们
进行一次内部调查,摸清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状况,区别家居城镇、农村、省内、省外、工
龄长短,有计划地开展互调工作。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凡生产、
工作离得开的老工人,本人要求调动同爱人团聚的,有关企业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帮助他
们调到配偶所在地域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调入地区要积极接收安置。对于家庭基础在大城
市,单身在外地的老工人,有关大城市应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他们分期分批地调入;对于工
龄较短、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不太长的,可以采取组织对调等办法,在控制大城市不过多地增
加人口的情况下,设法帮助他们与亲人团聚。

  二、在现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内,注意解决老工人的困难。按照现行规定,在
“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数的千分
之二”的控制比例内,各地区要切实安排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逐步
解决他们的分居问题,特别要尽先解决那些已经在城市无户口居住多年,农村已失去生活条
件的老工人的家属落户问题。

  三、适当放宽对老工人的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的老工人,男工年龄在五十岁、女工在四十五岁以上,家在农村、生产又离得开的,本人
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与爱人团聚。允许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
子女,到父母所在城镇从事临时性工作,不转户口、粮食关系。老工人在退养期间,由用人
单位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在此期间不参加调整工资,待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户口、
粮食关系转回农村,届时由用人单位将其子女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准其办理户口、粮食关
系。

  以上意见,请你们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办理。办理时,应当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防
止一哄而起。劳动、公安、粮食(商业)厅,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务求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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