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企事业单位实习是大学生踏入社会、准备就业的重要一步,然而实习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后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他们与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他们的劳动待遇如何保障?出现意外伤害后如何保障?发生纠纷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Q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

A

  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则来看,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尚未毕业离校的大学生其人身属性为所在院校的学生而不是实习单位的员工不可能像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一样全面遵守实习单位包括出勤、考勤、考核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承担用人单位一个完整的劳动过程。同时,实习单位也不可能象寸待个正式员工那样给实习学生安排完整的工作任务。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只能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Q

实习生是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A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但是实习生毕竟为实习单位服务,提供了劳动,因此,实习单位应该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

Q

实习生是否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权利?

A

  不享有。根据有关规定/勤工俭学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学生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实践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常就劳务补贴、劳动安全等事项于事前进行协商约定。实习单位只有对于有约定的劳务补贴才产生法定的给付义务但这也只是民法意义上的、由双方自由协商的劳务费,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有最低工资下线保护的工资报酬。如无双方约定实习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实习学生有最低工资下线保护的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实习学生也不享有要求实习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法定权利。

Q

实习生是否享有经济补偿待遇权利?

A

  不享有。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时,劳动者依法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这也是用人单位和谐社会关系应尽的社会义务。而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民事劳务关系中也无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因此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解约时,实习单位不承担支付实习学生解约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Q

实习生是否享有双倍工资等赔偿权利?

A

  不享有。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依法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定责任。诸如此类法定责任均以双方建立劳动法意义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因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学生不享有要求实习单位前述“双倍”赔偿等法定权利。

Q

实习生的劳动报酬是否需要纳税?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总之,在校大学生只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才能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培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锻炼适应能力和社交能力,从而积累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走出成功就业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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