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知识点的比较区别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8-03-31 大 中 小
有些民法重要知识点在考试中很容易发生混淆,弄清楚其间的区别,对于通过司法考试有决定作用。具体如下:
1.代理与委托的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前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包括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在隐名代理情形,相对人亦可知代理人是在为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在后者,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行为性质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合同法》第396条)
注意: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
2.代理与代表:
(1)独立性不同。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人格,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代表人在行为时不表现自己独立的人格,只是法人意思机关的代表,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主体。
(2)从事的行为性质不同。代理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代表人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甚至是侵权行为。
(3)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但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民法通则》第38条)
3.代理与行纪: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在前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在后者,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内部法律关系,转移给委托人。
(3)是否有偿不同。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行纪只能是有偿。(《合同法》第4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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