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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4-24    

【总体对照】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与2006年相比,总体上的变化有两点:第一,2006年的大纲是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最前面提出对该部门法的基本要求,而2007年大纲则删除了对该部门法的总体要求,而是在每一部门法的每一章内容的前面具体针对该章的内容提出基本要求,这样提出的基本要求更具体,更有针对性,考生可以对照每一章的基本要求检验自己是否已经掌握了该章的内容;第二,2007年大纲在每一部门法的后面都列出了对于该部门法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目录”,请各位考生务必要注意每一部门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最新颁布的那些法规。

【内容说明】

  由于今年大纲在体例上修改较大,律政教研团队在这里不再对新提出的“基本要求”进行罗列,下面给大家总结的是具体考点的变动和新增补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修改:“调解应当自愿调解 调解应当合法 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改为“调解应当自愿 调解应当合法 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 内容 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三章 至 第十二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诉讼费用的概念  增加: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标准(增加前为诉讼费用的种类,新增考点为“交纳标准”

  增加:申请费和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增加: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

修改考点

  增加: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诉讼费用的交纳 诉讼费用的退还

修改: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2006年大纲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 按比例负担 协商负担  增加: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原告或起诉人增加:或申请再审人负担  删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 为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增加: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的负担)   删除:诉讼费用的预交   增加:诉讼费用交纳的救济

修改:第五节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2006年大纲“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增加: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增加: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

  修改:“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改为“诉讼费用的免交 诉讼费用的减交 诉讼费用的缓交”

第十四章 至 第二十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删除考点:本章内容参见商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的内容。

第二十二章 至 第二十九章民事裁判(考点没有变化)

 

附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点击进入>>> 2007年司法考试考纲和2006年对比:具体考点变动和新增补法律法规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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