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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三国考点解析:国公 特殊空间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三校名师  2008-07-14    

  在司法考试国际法的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算特别多,只要掌握住几个重点便可以了,在近期的司考专题版块的08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考点解析中,我们将陆续对这些考点进行介绍和解析,以便帮助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条理清晰,从而做到事半功倍,下面我们将对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加以分析:

  法律上的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大陆、岛屿及海域,陆地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公里。南极洲在18世纪被发现后,一些国家先后对其某些部分提出领土主张。为了协调各国利益,1959年进行南极活动的12个主要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生效。

  根据上述条约,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

  (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同时各国应促进考察计划、人员和成果的交换和交流。

  (3)冻结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4)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5)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一般要求该国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6)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

  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协商会议的协商国。1991年,马德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确立的法律制度继续有效,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50年不变。

  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北极地区除少数岛屿外,主要是北冰洋,其中70%的洋面常年冰冻。目前,关于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尚在建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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