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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消费者权利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三校名师  2008-07-14    

  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值在2分左右,考题集中于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与法律责任。该法条理清晰,重点集中并突出,不难复习。下面我们便对其中最重要的消费者权利从知识点、考题和法条3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司法考试复习起到帮助。

  知识点解析: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中权利:

  1、安全保障权。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第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这些情况中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而言的;(3)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4)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时有权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就是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收到损害,消费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有3个: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二是服务的接受者,三是第三人。第三人是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6、结社权。就是依法组成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这里的结社权不包括任何政治色彩,它只限于消费者组织。

  7、获得相关知识权。主要包含两方面知识:第一,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第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8、受尊重权。即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有三个表现:第一,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二,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第三,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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