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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4-24    

【总体对照】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与2006年相比,总体上的变化有两点:第一,2006年的大纲是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最前面提出对该部门法的基本要求,而2007年大纲则删除了对该部门法的总体要求,而是在每一部门法的每一章内容的前面具体针对该章的内容提出基本要求,这样提出的基本要求更具体,更有针对性,考生可以对照每一章的基本要求检验自己是否已经掌握了该章的内容;第二,2007年大纲在每一部门法的后面都列出了对于该部门法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目录”,请各位考生务必要注意每一部门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最新颁布的那些法规。

【内容说明】

  由于今年大纲在体例上修改较大,律政教研团队在这里不再对新提出的“基本要求”进行罗列,下面给大家总结的是具体考点的变动和新增补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修改:“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改为“行政法法律渊源的概念”

第二章 修改:“国家公务员”改为“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修改:“国务院”改为“国务院概述”    修改:“国务院行政机构”改为“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修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改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五节 修改:“国家公务员”改为“公务员”

  修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改为“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修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改为“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修改:“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改为“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考点没有变化)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增加:行政监督检查    删除: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裁决

第五章 至 第七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八章 修改:“行政合同”改为“行政合同和政府采购“[2006:政府采购为第九章]

修改:

第一节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种类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行政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第九章第四节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概述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增加:第九章 行政给付  [2007年新增]

第一节   行政给付概述

  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的法律结构

第二节 行政给付种类

  物质和资金帮助  公用机构的设置和运行

第十章 行政程序(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行政应急的概念和原则 [修改:2006大纲“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  行政应急的类型

第十二章 至 第十三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增加: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性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增加: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增加: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增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增加:合议原则  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概述

  修改:“受案范围的含义”改为“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增加:行为标准 权利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修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改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发补贴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   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增加: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增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动产案件)  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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