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2023-03-21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大连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学校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而进行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根据其违纪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依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裁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三)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捏造事实真相的;
(五)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六)在学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七)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函授站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如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可经本人申请,函授站提出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经教育不知悔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根据该生的实际情况,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特殊情况可酌情减期。
第十二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国家级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行为的,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者参与策划,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打架者,殴打他人未致伤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他人致轻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打架现场起哄、摔物品等助长事态升级,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特别是动用棍棒、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聚众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从重处分;
6、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7、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兼有打架斗殴行为从重处分;
8、因打架斗殴致人员伤害、损坏公私物品的,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在学校提供的公寓居住而不遵守公寓的管理规定和作息时间,影响他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阻碍、拒绝学校、函授站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函授站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函授站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大连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中类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函授站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调查结束后,函授站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材料一并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三)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函授站讨论决定,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函授站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函授站提出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领导,提交学校,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工委,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函授站填写《大连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纪律处分意见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函授站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执上签字;
(四)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另需有两名函授站工作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学生拒绝签字、无理取闹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已送交;
(五)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的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三)、(四)条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用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听证与申诉
(一)违纪学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违纪学生要求听证的,函授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函授站应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通知违纪学生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3、听证由学生所在授站点指定人员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包括违纪学生本人、证人以及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等;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允许旁听;
4、举行听证时,违纪学生有权就提出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并由违纪学生签字。
(二)受处分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1、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2、继续教育学院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向函授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4、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学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