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名师讲义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张龙 2010-06-04 大 中 小
第二讲 法的作用与价值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
(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的大纲中已经被删除了,但它是理解许多法理学问题的关键,故在此加以说明。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价值判断,是指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予以分析,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类:规范分析方法,以凯尔森所创的纯粹法学为代表;社会实证方法,以法社会学为代表;历史实证方法,以历史法学为代表。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事实判断是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判断的维度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2)判断的方法。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3)判断的真伪。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主体判断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3.关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注意掌握以下规律:
(1)价值判断表达了符合愿望的“好”或者应当抛弃的“坏”。
(2)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在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3)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性法律结论也是一种价值判断。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事实判断,但是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需要司法者进行价值判断。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1.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1)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2.自由
法的价值上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关于自由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①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②法律家长主义原则
即法律禁止自我伤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个别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③冒犯原则
即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等。
④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即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3.正义
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从实质内容看,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③正义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四)法的价值冲突{重点掌握}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重点掌握}
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题例】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一/3)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第三讲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重点掌握}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一般掌握}
1.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2.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3.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题例】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一/54)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一般掌握}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 (1)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 1职权性规则。 |
2权利性规则。 | ||
③权义复合规则。 | ||
(2)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 1命令性规则。 | |
2禁止性规则。 | ||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 (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 |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 ||
(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 ||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 (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中的)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 | |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绝大部分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 |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一般掌握}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重点掌握}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其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规定是模糊抽象的,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因为法律原则可以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即在法律事实确定的基础上,一个法律规则对于本案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题例】
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一/2)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三、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 (1)根据其内容,分为1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如合同、正当防卫) ;2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如放火、杀害)。 |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分为1时间概念(如期间);2空间概念(如居所、行为地) ;3涉人概念(如公民、合伙人、当事人) ;4涉事概念(如违约、侵权) ;5涉物概念(财产、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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