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目标
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系、初中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 绩并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办法和考试招生管理机制,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 育公平。
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实施意见将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现在的初中一二三年级学生仍执行原来中考方案。

东莞新的招生录取模式: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等级科目结果、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考试科目

涵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7-9年级,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规定的全部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科目,将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实验操作(以下简称“理化生实验操作”)一并纳入考试范围。

考试内容

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9个科目的考试内容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采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试卷,由东莞市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9个科目的考试内容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采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试卷,由东莞市组织实施。

音乐、美术考试着重考查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信息技术考试着重考查学生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掌握操作和使用信息技术工具的基本技能,应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应充分发挥实验实践育人的重要作用和实验操作考试的正确导向作用,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考试内容 考试方式 考试时间
计分科目 语文 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采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试卷,由东莞市组织实施。 笔试方式,其中外语听说考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的考试方式;理化生实验操作采取现场实验操作和计算机辅助测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 九年级下学期
数学
外语(含听说考试)
道德与法治
历史
物理(含实验操作)
化学(含实验操作)
生物(含实验操作) 生物、地理笔试安排在八年级下学期,生物实验操作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
地理
体育与健康 由东莞市教育局确定考试内容,并由东莞市命题及组织实施。 现场测试 九年级下学期
等级科目 音乐 计算机辅助测试的考试方式。 九年级上学期
美术
信息技术

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考试科目分为计分科目和等级科目,考试成绩以分数和等级两种方式呈现,各科的卷面分值和权重比例如下表: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科目+等级科目

成绩呈现

科目

卷面分值(满分)

权重比例

备注

计分科目

语文 120 1  

数学 120 1  

外语 120 1 含听说考试
道德与法治 100 0.7  

历史 100 0.5  

物理 100 0.8 含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21分
试成绩由笔试成绩及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两部分合成,其中笔试成绩占90%,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占10%。
化学 100 0.8
生物 100 0.5
地理 100 0.5  

体育与健康 100 0.6  

按权重比例折算后,总分为800分。
等级科目

音乐 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等级划分及细化具体办法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美术
信息技术

说明: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办法,每年将提前在3月份公布当年的实验操作试题,同时公布当年考试所需的实验器材目录。考试安排在每年5月中下旬。考试时,每名考生随机抽取物理、化学、生物其中一科的一套试题进行实验操作考试。考试所得的成绩即为理化生实验操作的总成绩(满分为21分)。考试过程中采用专门考试系统进行考务管理和全程摄像。

健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其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评价内容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基于初中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东莞市教育教学实际,按上述五个维度进一步细化形成东莞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方式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写实记录、评语评价与重要观测点计分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写实记录指在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能够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具体活动中收集的相关事实材料、成果证明。写实记录由学生登陆东莞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如实录入,班主任审核。记录采取“谁实施谁记录”的做法,由组织实施方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学生参与情况记入信息平台。记录要客观真实、有据可查。

评语评价包括学生自我评价、同学评价、教师评语和家长评语等四部分内容,重点描述学生的基本素养、特长和潜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

根据学生的学段和年龄特点,在综合素质评价五方面内容中,分别选取同样数量的基本适用于全体学生、较好反映学生成长变化和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并具有较强代表性与典型性、可测量可评价的关键事项,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计分的重要观测点,按学期进行计分,反映学生特长发展和个性化发展。

评价类别和对象

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学期评价和毕业评价。

学期评价每学期(共6个学期)进行一次,在学期结束前完成。学期评价综合考量学生在各个维度的发展情况,重点关注素养和能力的提升。

毕业评价在九年级毕业前完成。毕业评价要坚持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关注学生的成长变化,避免集中突击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初中阶段,评价对象是初中阶段全体学生。

评价程序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录入写实记录、审阅遴选、公示确认、提交评语、评定等级、形成档案等7个操作环节。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综合性评语、评价等级两部分呈现。

学期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写实记录、多元评语评价与重要观测点得分等情况,对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毕业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根据6个学期综合性评语撰写。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撰写、班级审查、年级审核,学校认定。

学期评价等级根据学生重要观测点得分及在年级排名情况,按比例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合格)四个等级。毕业评价等级根据学生6个学期的重要观测点得按15%:15%:15%:15%:20%:20%的权重比例进行计算,得出的分数再按比例生成评价等级。

每所学校获得A等级的学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毕业生数的30%;

获得B等级的学生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校毕业生数的50%;

获得D等级的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学生在初中毕业时,除仍有严重违纪并记大过处分未被撤销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外,一般不评定为D等级。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是作为指导学生成长的依据。学校、教师和家长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建立自信,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充分发挥评价过程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健康、多样发展。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是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在普通高中招生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同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普通高中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为A、B、C等级的学生,各普通高中对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具体限定条件由各校自定;

三是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学校和教师要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进教育教学行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提高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区域教育发展和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提供数据支撑。

市外学生综合素质认定

在外市就读但回本市参加中考的初中应届毕业生,或由外市转入本市就读,或市内转学、残疾学生、休复学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相关信息由所在镇(街道、园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小组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改革招生录取模式

逐步建立健全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等级科目结果、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综合录取办法。

改革招生录取办法

东莞市将继续实行特长生招生、自主招生、名额分配、划线录取等综合招生录取政策。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等级科目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及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的主要依据。

从2021年起,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等级科目结果、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综合录取办法。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等级科目的合格科目数量需达到一定的基本条件(即资格条件),在达到基本条件的考生中再按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健全招生录取机制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均须由市教育局统筹,通过招生录取平台,按照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统一录取。高中阶段学校依据学校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订本校依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情况的招生标准和办法。相关标准和办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1.做好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市教育局将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根据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以及区域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等原则科学核定招生计划并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将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明确招生条件与招生范围等基本要求,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2.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

东莞市将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自主权,增加学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给予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选拔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普通高中要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订自主招生方案(含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方案须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录取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等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