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权法合同法等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钟秀勇 2010-06-03 大 中 小
三、占有(★★★)
(一)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权”指“可以占有的权利”,即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享有占有的权利,“本权”包括物权和债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接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人依据《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其请求的相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属于无权占有,不发生留置权。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采用善意与恶意的标准进行分类。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
二者区分的意义最为重大: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②无权的自主占有人 “使用”占有物导致占有物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仅负返还现存利益的责任,对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不仅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责任,对权利人的其他损失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
(2)间接占有。指并不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因而对该物间接形成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等占有媒介关系;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分类的意义:①占有被侵夺时,间接占有人不享有自力救济权,直接占有人可以实施自力救济。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占有人以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占有。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人的占有固然为自主占有,但是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也就是说,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要件,凡是“把自己当成所有人”的占有人都是自主占有人。
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取得时效以自主占有为要件。
(2)他主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一般而言,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与留置权人的占有,均属他主占有。不过,一旦他主占有人“变了心”,想将占有物据为己有时,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区分的意义:①占有辅助人虽然事实上管理、控制某物,但并非占有人,指示占有辅助人为占有的人才是占有人。②占有辅助人既然不是占有人,占有辅助人对物的管理或控制被剥夺的,占有辅助人不得通过“公力救济”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因为他不是占有人。但是,占有辅助人可以实施“自力救济”,因为他行使自力救济比较方便。④占有辅助人基于雇主的指示而先占无主动产的,占有辅助人不能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由雇主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如雇人在小河打鱼,雇用人基于先占取得鱼的所有权,而不是打鱼的人。
〖真题(2005-3-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二)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解析
(Ⅰ)有权占有人与占有物其他权利人的关系(★)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了处理有权占有人与占有物的其他权利人之间关系的原则。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有权占有分为两大类:①基于合同债权而占有,此种占有不仅涉及物的占有,还涉及物的使用、收益等利用方式,因此有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主要是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调整;②基于合同创设的物权而占有,对这种有权占有的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调整,更主要的是适用《物权法》予以调整,如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的占有。
(Ⅱ)无权占有人与占有物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是有关无权占有人与占有物的“权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这里所谓的“权利人”,不经指占有物的所有人,还包括其他权利人,如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债权人。
1.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损害的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42条的规定,因无权占有人的使用行为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权占有人对权利人的返还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责任时:
(1)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
(2)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因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因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1)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都应当将因无权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毁损、灭失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给权利人。
(2)作出上述返还后,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理由在于恶意占有人不仅明知缺乏占有的本权,也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并无保护的必要,因此课以较重的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占有物因为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占有人(主要指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即使基于故意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一点上,《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与其他国家的规定都不相同。
〖真题(2006-3-9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 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考点解析
(Ⅰ)占有保护概述(★)
占有虽为事实而非权利,但法律对占有本身亦提供保护,法律保护占有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占有背后的本权,维护财产秩序和社会平和。为达此目的,不仅有权占有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亦受法律保护。即使是无权占有,任何人都无权诉诸“私人执法”,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在此意义上,小偷的占有和所有权人的占有,均受到法律保护。一言以蔽之,占有保护的功能体现了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
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的,占有人有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不要求对方具有过错,不要求请求人受有实际损失。占有保护请求权是物权法的保护方法。
因占有被侵夺或者妨害而受有损失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这是债权法的保护方法。
(Ⅱ)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回复请求权
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 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
所谓“侵夺”(法条用“侵占”一词),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占有的不动产被霸占均属于“侵夺”。因此,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第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惟须注意的是,直接占有人可以请求侵占人向自己返还占有物,间接占有人只能请求侵占人向直接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惟应注意,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的,不影响占有被侵占的物权人基于《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人对于妨害占有的,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所谓“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等。即使物的所有人对占有物构成妨害,占有人也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占有构成妨害的,承租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妨害必须是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如果妨害是合法的,比如邻居基于相邻关系排放适量的油烟、造成少量噪声,占有人具有容忍的义务,其不享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妨害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是占有有遭受他人妨害的现实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止发生妨害占有的后果。
例如,他人在占有人占有的房屋附近开挖地窖或者进行地下施工,确有危害房屋的的现实可能性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再比如,邻地的围墙可能倒塌,有妨害占有人占有土地的危险,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Ⅲ)占有回复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回复请求取,《物权法》第34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发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抢走,甲既可以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这两个请求权系属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以下主要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
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3.要件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真题(2007-3-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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