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名师讲义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李奋飞 2010-06-04 大 中 小
第五编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一)特点
(二)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二、拘传
(一)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
(二)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三)拘传的执行程序
(四)拘传持续的时间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适用对象
(二)二者关系
(三)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四)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
(五)违反的后果
(六)期间
四、两种保证方式
(一)保证人保证
(二)保证金保证
五、拘留
(一)适用的条件
(二)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三)拘留的执行程序
(四)拘留的羁押期限
(五)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六、逮捕
(一)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三个方面)
2、刑罚因素
3、人身危险性因素
(三)逮捕的程序
(四)逮捕的变更
第六编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一、赔偿范围(物质损失)
二、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继承人代为提起;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三)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遗产继承人)
(四)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实际的、必然的损失)
(五)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刑诉法解释》第98条)
(四)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
(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同
(六)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
(七)经过法庭审理,如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八)对于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九)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十)不收费(尽管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但与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十一)在第二审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发生变化后的处理
1、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刑诉法解释》第266条)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七编期间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只有时、日、月三种;而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的单位则有时、日、月、年等四类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时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计算;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3、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及时展开和顺利进行,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但路途时间仍然计算在侦察羁押期限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二、期间的恢复
1、主体(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
2、理由(法定期间的耽搁必须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导致或者具备了其他正当的理由)
3、时间(必须在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申请)
4、裁决(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编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权利
一、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控告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申请回避权
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但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不得申请复议
5、庭审权;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
6、申诉权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没有指明的话,刑事诉讼中所讲的被害人是从狭义上来讲的)
2、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但其没有起诉权、撤回起诉、变更起诉、与被告人进行和解的权利,也没有上诉权
(三)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2、被代理人有什么权利,法定代理人自动取得
3、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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