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陈凯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4-09 大 中 小
【陈凯】: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说现在的规定,如果说属于酒后驾车,刚才秦老师已经说了,酒后驾车的含义是,你饮酒以后,在血液中达到了20毫克的酒精含量以上,80毫克以下的程度,就构成了酒后驾车。如果说是酒后驾车一经查获的话,就扣12分。扣12分是什么样的概念呢?就说驾照作废了,要充分进行考核申领。
【陈凯】:重新申领的话,要履行这样一个程序,就说你得重新参加7天交通法规的学习,学习以后再经过考核,考核以后合格,才能够重新申领驾驶证。这个程序相对来讲是比较麻烦的。
【陈凯】:酒后肇事逃逸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是造成财产和国家或者是个人财产损失的,后来又逃逸的,这种情况量刑标准是6个月以上,3年以下。如果说致死或者是致伤,致死1人致伤多人的话,情节比较严重,并且逃逸的,这种情况量刑标准是在3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说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就在7年以上至15年。在这个量刑的情节上,酒醉属于情节恶劣的情节之一,所以说如果在交通肇事以后致伤或者是致死1人又驾车逃逸,这种情况应该适用于7年以上15年以下这样的量刑标准。
【陈凯】:我的观点跟秦老师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我个人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酒驾的行为,还是有很大的威慑力的。从实行酒驾以后,扣分或者是罚款,特别是在拘留15天这样的措施采取以后,我们周边,或者是我认识的人,或者是朋友,酒驾的发生率是明显的下降了。他们所顾忌的并不是罚款,而是拘留15天。现在从4月1日所颁布的实施规定来看,一次性就扣掉12分,等于是你的驾照就作废了,按照我前面所说的程序,要重新进行申领的话是很麻烦的。所以我认为对于扣12分,对于根治酒驾的行为还是有很大的作用。
【陈凯】:这样做我个人认为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不是太明显。现在有一种观点,就是说酒后驾车应该进入刑法,设立酒后驾车醉,而且公安部在2008年的时候,曾经颁发过一个征求意见稿,关于酒后驾驶的刑法处罚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个上面分为酒后驾车肇事的,酒后驾车没有肇事的,在酒后驾车的车上的人,对于酒后驾车的驾驶员有没有劝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该还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我个人是赞同的,能够加入刑法的管理体系,对于根治酒驾的行为,会有一种根本的解决的作用。因为在目前来看,在我们国家,对于酒驾的宽容度还是比较大的,刚才秦老师解释过了,我们现在如果说你喝酒达到了20毫克以下,是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是在美国,每100毫升含酒精量在0.6,也就是6毫克算酒后驾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德国是4毫克,在瑞典是2毫克。所以我们国家的规定相对是比较宽松的。
【陈凯】:新的规定实施以后,我认为酒驾的行为的成本是增加了,现在规定酒后驾驶的成本明显的提升了。会有什么样的成本呢?第一,拘留15天,第二,罚款1500元,第三,扣12分,第四,重新学习,第五,把交强险跟酒驾行为挂钩结合起来,有可能会交强险的费率上浮60%,在这样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按照秦老师所说的是提高到了一个档次。所以酒驾的违法行为相应的增加了。
【陈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驾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酒驾造成了交通肇事的话,酒驾的行为,就是达到醉酒状态驾车的行为,是一个情节严重的量刑的因素,这个因素而且是硬性的,就是在顶格量刑幅度之内进行处罚。
【陈凯】:在酒驾方面,特别是成都的酒驾案子出来以后,在宣判完了以后,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这个现象是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了。就是说现在如果是酒驾造成了重大伤亡的,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论处。最高刑期已经从交通逃逸的15年提高到死刑。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酒驾行为的惩治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陈凯】:关于酒驾,我对司法考试已经过了很长时间了,九几年就考了这个司法考试了。我个人认为,从新的实施条例来看,第一要看跟原来旧法的区别,就是立法的背景,以及立法的目的在哪,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白的。第二,关于酒驾所涉及的,现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比如开始所提到的台州人大代表酒驾致人4死6伤,昨天得到的最新消息,昨天已经批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是批捕了,适用了刚才所说的09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定的罪名。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在司法考试的时候,对于它的理解我们要从立法的背景,以及目前社会的热点进行综合的考虑。
【陈凯】:对司法考试,我个人认为,要跟社会的热点相结合,有可能会出这方面的题目,在这方面希望广大的网友对此有一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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