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陈凯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4-09    

  【陈凯】: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说现在的规定,如果说属于酒后驾车,刚才秦老师已经说了,酒后驾车的含义是,你饮酒以后,在血液中达到了20毫克的酒精含量以上,80毫克以下的程度,就构成了酒后驾车。如果说是酒后驾车一经查获的话,就扣12分。扣12分是什么样的概念呢?就说驾照作废了,要充分进行考核申领。


  【陈凯】:重新申领的话,要履行这样一个程序,就说你得重新参加7天交通法规的学习,学习以后再经过考核,考核以后合格,才能够重新申领驾驶证。这个程序相对来讲是比较麻烦的。


  【陈凯】:酒后肇事逃逸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是造成财产和国家或者是个人财产损失的,后来又逃逸的,这种情况量刑标准是6个月以上,3年以下。如果说致死或者是致伤,致死1人致伤多人的话,情节比较严重,并且逃逸的,这种情况量刑标准是在3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说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就在7年以上至15年。在这个量刑的情节上,酒醉属于情节恶劣的情节之一,所以说如果在交通肇事以后致伤或者是致死1人又驾车逃逸,这种情况应该适用于7年以上15年以下这样的量刑标准。


  【陈凯】:我的观点跟秦老师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我个人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酒驾的行为,还是有很大的威慑力的。从实行酒驾以后,扣分或者是罚款,特别是在拘留15天这样的措施采取以后,我们周边,或者是我认识的人,或者是朋友,酒驾的发生率是明显的下降了。他们所顾忌的并不是罚款,而是拘留15天。现在从4月1日所颁布的实施规定来看,一次性就扣掉12分,等于是你的驾照就作废了,按照我前面所说的程序,要重新进行申领的话是很麻烦的。所以我认为对于扣12分,对于根治酒驾的行为还是有很大的作用。


  【陈凯】:这样做我个人认为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不是太明显。现在有一种观点,就是说酒后驾车应该进入刑法,设立酒后驾车醉,而且公安部在2008年的时候,曾经颁发过一个征求意见稿,关于酒后驾驶的刑法处罚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个上面分为酒后驾车肇事的,酒后驾车没有肇事的,在酒后驾车的车上的人,对于酒后驾车的驾驶员有没有劝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该还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我个人是赞同的,能够加入刑法的管理体系,对于根治酒驾的行为,会有一种根本的解决的作用。因为在目前来看,在我们国家,对于酒驾的宽容度还是比较大的,刚才秦老师解释过了,我们现在如果说你喝酒达到了20毫克以下,是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但是在美国,每100毫升含酒精量在0.6,也就是6毫克算酒后驾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德国是4毫克,在瑞典是2毫克。所以我们国家的规定相对是比较宽松的。


  【陈凯】:新的规定实施以后,我认为酒驾的行为的成本是增加了,现在规定酒后驾驶的成本明显的提升了。会有什么样的成本呢?第一,拘留15天,第二,罚款1500元,第三,扣12分,第四,重新学习,第五,把交强险跟酒驾行为挂钩结合起来,有可能会交强险的费率上浮60%,在这样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按照秦老师所说的是提高到了一个档次。所以酒驾的违法行为相应的增加了。


  【陈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驾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酒驾造成了交通肇事的话,酒驾的行为,就是达到醉酒状态驾车的行为,是一个情节严重的量刑的因素,这个因素而且是硬性的,就是在顶格量刑幅度之内进行处罚。


  【陈凯】:在酒驾方面,特别是成都的酒驾案子出来以后,在宣判完了以后,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这个现象是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了。就是说现在如果是酒驾造成了重大伤亡的,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论处。最高刑期已经从交通逃逸的15年提高到死刑。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酒驾行为的惩治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陈凯】:关于酒驾,我对司法考试已经过了很长时间了,九几年就考了这个司法考试了。我个人认为,从新的实施条例来看,第一要看跟原来旧法的区别,就是立法的背景,以及立法的目的在哪,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白的。第二,关于酒驾所涉及的,现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比如开始所提到的台州人大代表酒驾致人4死6伤,昨天得到的最新消息,昨天已经批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是批捕了,适用了刚才所说的09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定的罪名。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在司法考试的时候,对于它的理解我们要从立法的背景,以及目前社会的热点进行综合的考虑。


  【陈凯】:对司法考试,我个人认为,要跟社会的热点相结合,有可能会出这方面的题目,在这方面希望广大的网友对此有一定的关注。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