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蔡雅琦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0-04-30 大 中 小
【蔡雅琦】: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一般犯罪中止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时空性,它的时间性。大家知道,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确切地说,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终了阶段都是可以的。第二个条件和特征是自动性,就是行为人必须基于自己的主观意识,自愿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第三个条件就是有效性,就是指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有效停止自己的行为,如果在发生法律危害结果情况下,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一般犯罪中止的条件,三个条件。那么共同犯罪中止和一般犯罪中止在前两个条件,比如在时空性和自动性方面都是一样的,共同犯罪中止和一般犯罪中止最大的区别在有效性不同。我们刚刚讲,一般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自己有效停止自己行为就可以了,共同犯罪中止,行为人不单单要自己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且还要有效阻止其他同案犯,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也就是说,共犯中止比一般犯罪中止条件比较严格。
甲虽然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但是没有有效阻止乙去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最终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且乙达到了既遂,甲虽然自己中止,但是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中止。
敲诈勒索罪有两个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和抢劫罪都是差不多的,有两个行为构成,第一个行为叫做手段行为,第二个叫做目的行为。敲诈勒索手段行为,就是行为人提出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目的行为就是取财行为。刚刚分析这个案例中,甲和乙首先实施了敲诈行为,也实施胁迫行为,第二次取财行为是由乙独自实施的,是这样的。但是即使敲诈勒索罪里面的手段行为,也应当认为敲诈勒索罪里面的犯罪着手,所以这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犯罪了,是这样的。
【蔡雅琦】:共同犯罪基本特征其实也就是讲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两个应该是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共同犯罪应该指的是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均基于犯罪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要知道共同犯罪基本特征从主观上讲必须是均为犯罪故意,第二客观来讲,均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中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这是共同犯罪基本特征。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本身上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第二个问题,我国刑法对共犯人的分类标准和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如果共同犯罪人如果按照作用划分,可以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按照分布划分,可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包容犯。但是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我们国家刑法典里,共同犯罪人划分四种,其中主要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我们可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应该采取是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一个混合式的划分标准,这是综合式的划分标准,这是我们国家关于共犯人划分的标准和内容。当然给大家补充一点就是,虽然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有组织犯,胁从犯等等,这里面各个共犯人并不是完全孤立的,他们彼此之间相互交叉的。主犯可以是组织犯,主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主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反过来也可能存在同种形式。
共同犯罪在我们国家存在一个例外,刚才我讲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基于都是故意犯罪,但是在我们国家存在唯一一个例外就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在我们国家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比如在交通肇事之后,肇事人和四种人,比如车辆所有人,车辆承包人,当地主管人员,和驾驶人之间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关于共同犯罪一个例外。当然我刚才讲了共同犯罪的特征,就是讲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说一个15周岁未成年人,和一个19岁成年人,二者共同去盗窃,那么最终只能定的是19岁成年人单独的盗窃罪,因为我们知道14岁到16周岁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行为负责,这八种行为不包含盗窃罪的。当然反过来,如果15周岁未成年人和19周岁成年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二位是抢劫罪的共犯,这是毫无疑问的。
【蔡雅琦】:如何区分一罪和数罪,这个问题在刑法里面是存在争论的,按照一般观点,区分一罪和数罪有以下几个特征,根据犯罪行为个数,如果一个行为就是一罪,数个行为就是数罪,但是你发现这个标准存在很大问题,我们国家里面的连续犯,虽然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但是按照一罪处理的。第二个标准按照行为人触犯罪名的个数,触犯一个罪名是一罪,触犯多个罪名是数罪,发现标准也是存在问题的,最典型就是想象结合犯,他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仍然按一罪来处理。第三按照行为人目的的个数,基于一个目的是一罪,基于数个目的就是数罪,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最典型就是牵连犯。我们知道牵连犯就是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牵连,我们知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行为目的都是不同的,所以说,如果分别按照触犯罪名,按照行为个数,和行为人主观目的个数来区分一罪和数罪,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最终我们采取是区分一罪和数罪标准,真正最好的标准就是犯罪构成。其实我们都知道,犯罪构成应该说,它是区分罪与非罪,一罪和数罪,彼罪和此罪的唯一标准。要知道犯罪过程不单单是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而且也是唯一标准,也是最科学的标准,这个案例用犯罪构成来区分的。也就是行为人一个行为也好,数个行为也好,如果仅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按一个罪来处理,如果符合数罪犯罪构成,最终按数罪处理,这就是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
其实这个案例,我跟谷律师观点不太一样,这个案例在司法考试里,严格按照数罪并罚认定的,谷律师说的牵连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但是我们知道牵连犯的手段行为也好,目的行为也好,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必须具有同一个目的性,您举的例子,为了诈骗伪造公文,我们知道诈骗和伪造公文,伪造公文目的是为了诈骗方便需要,伪造公文目的,虽然当时目的是把公文骗出来,伪造出来,但是伪造公文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施诈骗,牵连犯两个行为之间,无论是原因行为还是结果行为也好,还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也好,两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目的统一性,在这个案例中看不出来,因为我们知道潘某和鲁某两个人当时抢夺一个手提包,包里有三千块钱,后续持有枪的行为应该说在刑法上构成什么呢,构成新的持有性犯罪,这个行为并不属于不可发的事后行为,他触犯新的法律,他触犯抢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两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个案例稍微改动一下,潘某和鲁某两个人无所事事,明知道前面女子包里有一把手枪,然后把这个包抢过来,里面有三千块钱现金,又把这个手枪私藏两个月,这种行为,私藏枪支就不能构成私藏枪支罪了,因为我们知道私藏枪支行为和抢夺犯罪行为,二位侵犯法律有统一性,没有侵犯新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潘某和鲁某一开始侵犯法律是财产权,后面侵犯法律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秩序,是一个新的法律,所以二者是构成数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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