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蔡雅琦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0-04-30    

  【蔡雅琦】: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一般犯罪中止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时空性,它的时间性。大家知道,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确切地说,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终了阶段都是可以的。第二个条件和特征是自动性,就是行为人必须基于自己的主观意识,自愿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第三个条件就是有效性,就是指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有效停止自己的行为,如果在发生法律危害结果情况下,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一般犯罪中止的条件,三个条件。那么共同犯罪中止和一般犯罪中止在前两个条件,比如在时空性和自动性方面都是一样的,共同犯罪中止和一般犯罪中止最大的区别在有效性不同。我们刚刚讲,一般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自己有效停止自己行为就可以了,共同犯罪中止,行为人不单单要自己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且还要有效阻止其他同案犯,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也就是说,共犯中止比一般犯罪中止条件比较严格。

  甲虽然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但是没有有效阻止乙去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最终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且乙达到了既遂,甲虽然自己中止,但是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中止。

  敲诈勒索罪有两个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和抢劫罪都是差不多的,有两个行为构成,第一个行为叫做手段行为,第二个叫做目的行为。敲诈勒索手段行为,就是行为人提出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目的行为就是取财行为。刚刚分析这个案例中,甲和乙首先实施了敲诈行为,也实施胁迫行为,第二次取财行为是由乙独自实施的,是这样的。但是即使敲诈勒索罪里面的手段行为,也应当认为敲诈勒索罪里面的犯罪着手,所以这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犯罪了,是这样的。


  【蔡雅琦】:共同犯罪基本特征其实也就是讲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两个应该是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共同犯罪应该指的是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均基于犯罪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要知道共同犯罪基本特征从主观上讲必须是均为犯罪故意,第二客观来讲,均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中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这是共同犯罪基本特征。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本身上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第二个问题,我国刑法对共犯人的分类标准和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如果共同犯罪人如果按照作用划分,可以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按照分布划分,可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包容犯。但是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我们国家刑法典里,共同犯罪人划分四种,其中主要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我们可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应该采取是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一个混合式的划分标准,这是综合式的划分标准,这是我们国家关于共犯人划分的标准和内容。当然给大家补充一点就是,虽然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有组织犯,胁从犯等等,这里面各个共犯人并不是完全孤立的,他们彼此之间相互交叉的。主犯可以是组织犯,主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主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反过来也可能存在同种形式。

  共同犯罪在我们国家存在一个例外,刚才我讲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基于都是故意犯罪,但是在我们国家存在唯一一个例外就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在我们国家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比如在交通肇事之后,肇事人和四种人,比如车辆所有人,车辆承包人,当地主管人员,和驾驶人之间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关于共同犯罪一个例外。当然我刚才讲了共同犯罪的特征,就是讲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说一个15周岁未成年人,和一个19岁成年人,二者共同去盗窃,那么最终只能定的是19岁成年人单独的盗窃罪,因为我们知道14岁到16周岁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行为负责,这八种行为不包含盗窃罪的。当然反过来,如果15周岁未成年人和19周岁成年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二位是抢劫罪的共犯,这是毫无疑问的。


  【蔡雅琦】:如何区分一罪和数罪,这个问题在刑法里面是存在争论的,按照一般观点,区分一罪和数罪有以下几个特征,根据犯罪行为个数,如果一个行为就是一罪,数个行为就是数罪,但是你发现这个标准存在很大问题,我们国家里面的连续犯,虽然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但是按照一罪处理的。第二个标准按照行为人触犯罪名的个数,触犯一个罪名是一罪,触犯多个罪名是数罪,发现标准也是存在问题的,最典型就是想象结合犯,他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仍然按一罪来处理。第三按照行为人目的的个数,基于一个目的是一罪,基于数个目的就是数罪,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最典型就是牵连犯。我们知道牵连犯就是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牵连,我们知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行为目的都是不同的,所以说,如果分别按照触犯罪名,按照行为个数,和行为人主观目的个数来区分一罪和数罪,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最终我们采取是区分一罪和数罪标准,真正最好的标准就是犯罪构成。其实我们都知道,犯罪构成应该说,它是区分罪与非罪,一罪和数罪,彼罪和此罪的唯一标准。要知道犯罪过程不单单是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而且也是唯一标准,也是最科学的标准,这个案例用犯罪构成来区分的。也就是行为人一个行为也好,数个行为也好,如果仅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按一个罪来处理,如果符合数罪犯罪构成,最终按数罪处理,这就是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

  其实这个案例,我跟谷律师观点不太一样,这个案例在司法考试里,严格按照数罪并罚认定的,谷律师说的牵连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但是我们知道牵连犯的手段行为也好,目的行为也好,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必须具有同一个目的性,您举的例子,为了诈骗伪造公文,我们知道诈骗和伪造公文,伪造公文目的是为了诈骗方便需要,伪造公文目的,虽然当时目的是把公文骗出来,伪造出来,但是伪造公文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施诈骗,牵连犯两个行为之间,无论是原因行为还是结果行为也好,还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也好,两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目的统一性,在这个案例中看不出来,因为我们知道潘某和鲁某两个人当时抢夺一个手提包,包里有三千块钱,后续持有枪的行为应该说在刑法上构成什么呢,构成新的持有性犯罪,这个行为并不属于不可发的事后行为,他触犯新的法律,他触犯抢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两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个案例稍微改动一下,潘某和鲁某两个人无所事事,明知道前面女子包里有一把手枪,然后把这个包抢过来,里面有三千块钱现金,又把这个手枪私藏两个月,这种行为,私藏枪支就不能构成私藏枪支罪了,因为我们知道私藏枪支行为和抢夺犯罪行为,二位侵犯法律有统一性,没有侵犯新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潘某和鲁某一开始侵犯法律是财产权,后面侵犯法律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秩序,是一个新的法律,所以二者是构成数罪,数罪并罚。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