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董坤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4-23 大 中 小
【董坤】:关于地面施工问题,涉及到过错推定的问题,过错推定前面讲了,一般的过错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这个地方,刚才主持人也问到了,地面公司在铺设的时候,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了,这个时候需要承担呢?不需要。但是这个地方有一个问题,在地面施工的时候,如果发生了一个损害结果,这个时候是实施了过错推定。
什么是过错推定?比如说刚才巳受伤了,发生了一个损害事实,这个时候我们推定谁过错呢?首先推定,发生基础事实以后,推定的事实是谁?是丙公司有责任,但是丙公司承担了举证责任的义务,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存在过错,他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这个时候他就免责了。大家仔细看一下,这个地方的过错是由丙公司一开始承担的,但是他如果证明完了我没有责任,他就免责了。
【董坤】:从我的专业民诉的角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问题。刚才张老师讲的很清楚了,戊无论要求未成年人的父亲,还是动物的饲养人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打一个比方,如果直接被咬伤的人戊,他直接要求告丁,或者告丙,那么法院能不能受理的问题。如果我告了一个明确的被告,有一个被告人我要告他,他是一个明确的,没有说我们所说的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这个时候我不能去法院起诉他,法院能不能受理的问题。这个地方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就规定了,如果你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够起诉的条件,就可以去受理。后面张老师讲的很清楚,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具体的责任由谁来承担,这里是一个明确的被告,而不是一个正确的被告,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他其实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这个时候是不是就错了呢?不是。也就是说如果你有一个明确的被告,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后面这个被告是不是正确的,这是实体法要解决的问题,而程序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首先我去起诉他,法院能不能受理的问题。因为很多同学搞不清楚,说这个人可能最后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不应该受理。其实是不然的。应该是受理,具体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的过程中去解决。
另外告诉大家,很多同学考虑到这么一个问题,看到乙年龄7岁,就想到很多问题,民事诉讼法里关于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所说在这里跟大家谈一下。比如说乙有没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呢?有,这和民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样的,生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诉讼法里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这个就和民法有一点区别了,我们的民事诉讼的为能力,有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和没有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这个地方和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民法中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这个地方大家要搞清楚。所以说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两种,第一种是有民事诉讼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诉讼能力的人,而没有限制的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人,这个大家要搞清楚。
【董坤】: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如果大家准备2010年的司法考试,一定把它作为重要的部门法来看,它的分值在民法卷,也就是司法考试第3卷里,将成为民法内容里浓抹重彩的一笔,大家一定要注意。
【董坤】:这个问题和前面张老师的问题有衔接,目前在命题趋势中,重者恒重,不考原则考例外,还有一句搞笑的话,不考常态考变态。我们还有一个特点,从07年到这几年来说,无论是形势法还是民事法来说,民诉和民事实体法,刑诉和刑事实体法,他们之间交叉来出题的情形越来越多,如果考一个侵权问题的时候,比如说最后大题里,可能会在最后一问,或者中间一问穿插一道民事诉讼的问题来考察你,这样的话考察你综合作题的能力,因为咱们进的是侵权责任法,我想如果出民事诉讼的题目,容易和侵权行为的管辖涉及到这个问题,所以和各位学员讲一下侵权行为管辖的问题。
我们举前面的例子,比如说狗把戊给咬伤了,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的管辖,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地方管。这是我们说的一般的常态。这个大家比较容易掌握,但是把这个题目改一下,这个狗把戊咬伤了以后,戊觉得没有事,相关责任人赔偿钱以后,把伤口简单包扎一下,就跑到B区旅游去了,在B区发现这个狗有狂犬病毒,结果得了狂犬病,差点丧命,但是最后还是拣回一条命,但是花去了两万元钱,这个时候除了我们前面所说的狗被咬伤的地方,侵权行为地A区,还有被告住所地,比如说设为C区。B区能不能管呢?这就涉及到民诉意见的第28条里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的发生地,这个地方狂犬病的发作是一个结果发生地,所以A区、B区、C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是考的变态的,这是例外的第一个点。
第二个点,如果继续深入下去怎么考你呢?如果这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到底是哪个最终管辖权落到哪个法院手里呢?这个地方就可以和民诉、民法和刑事诉讼法放在一起的,到底是哪个呢?可能设A最先受理的法院,B,最先立案的法院,这个地方学生就搞混了。记住,在民事诉讼法里,是最先立案的法院,而最先受理的是刑事诉讼法里的内容,所以说大家在这个地方,这又是一个出题的点。
第三个点,和我们的选择管辖,刚才讲到了,这里是移送管辖的问题,如果原告向B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侵害结果的发生地,这个B区法院去告了,法院立案以后,原告觉得不保险,又跑到A区法院,就是狗咬伤的地方又要求法院立案,如果A区法院在立案前,发现了B区法院已经将这个案件立案的话,怎么办呢?不得重复立案。如果立案以后发现B须法院已经在它之前立案了,这个怎么办?将相关的案件材料移送到所说的B区法院,这两个点,容易和《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结合到一块。所以希望广大的参加2010年或者以后司法考试的学员注意这个结合点。
【董坤】:如果是纯粹的民事案件,可以和解贯穿整个诉讼,如果是刑事,如果是重伤的话,肯定是不能和解的。如果是轻伤提起自诉的话,和解还是可以的。但是张老师说的,如果是严重的公诉案件,绝对的公诉案件,是坚决不能和解的。
【董坤】:首先告诉大家的是,如果大家参加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和刑法像这种大的实体法,分值每年在100分或者80分,大家一定要把这个部门法,起码让它所占的分值比例分配时间,一定要对这两个法重视。我们经常说得民法得刑法得天下,所以大家一定要把这两个部门法好好复习。
当然我们今天讲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中今年新出台的法律,无论出台的时间和内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考试的部门法,所以应当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另外,因为我是主要研究诉讼法的,告诉大家在民诉和刑诉每年的分值在72分左右,分值在司法考试中占的比例也很大,所以得刑法得民法得天下,如果输掉诉讼法司法考试的通过情况可能性也是比较低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要专门的拿出时间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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