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张洋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4-23 大 中 小
【张洋】:关于侵权,简单的说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行为称为侵权。《侵权法》是2009年12月26日颁布以后,对民事权益规定了比较具体,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这些权利规定的非常详细。也就是说侵犯了这些权利,造成了损害,作为侵权人来说,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的行为我们称作是侵权行为。
【张洋】: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给广大的学员澄清一下,在这里它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这就涉及到物权变动的情况。物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动产,一个是不动产。动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不动产变更需要进行一种登记,我们这些机动车还有航空器这些,我们把它作为准不动产对待,在进行物权变动的时候,它是以已经签定合同,合同已经生效,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经过登记,是不影响的。登记只是一种对抗的要件。在这一点上,希望广大网友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张洋】:那么作为行人丁的损失,在我们这道题里应该是由受让人乙来进行赔偿,那么关于这一点,可能是有的学员或者网友出现问题,说这个车还是登记在甲的名下,既然你没有进行变更,为什么由乙进行赔偿呢?这一点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很多这样的问题,立法中已经反映出来的,在我们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50条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已经进行了买卖,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虽然没有进行相应的过户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损害,是由造成损害的这个人来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我们的受让人进行赔偿,所以说在这道题里,应当是由乙而不是由甲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张洋】:这个案例当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比较多,甲乙丙丁戊巳六个人,巳的损失同样也是由乙赔偿。可能有的网友觉得不太理解,怎么是你?怎么老是你?为什么还是乙呢?这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我们一步步来解决。首先这里有一个问题,我这个施工单位,我在这进行挖坑,我要铺设管线,这是什么侵权呢?这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问题。地面施工如果致人损害的话,新的《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了,在公共道路还有公共场所进行施工的话,应该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张洋】:对,他做了警示标志了,也做好防护措施了,这种情况下,也就意味着我作为施工人,我有没有尽到义务?很显然尽到了。我设置很好了,但是被毁了,这种情况下,又出现了一个人戊驾驶摩托车冲了过来,在没有路障的时候没有反应过来,为了避让驶向了人行横道,撞上了行人。戊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呢?是紧急避险。在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第31条他说在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应当由危险或险情引起人来承担损失,如果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不承担或者是说进行适当的分担,如果说你这种避险不当,或者是避险的程度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翻过头来看我们这个案例,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的避险,所以对于戊来说没有责任,是免责的,刚才我们说到了,既然他是免责的,那么责任应当是由谁来成呢?这个险情由谁来引起的呢?是由乙。谁让他开车把警示标志和路障撞没的,那么他是险情的引起人,所以最终我们把丙施工公司排除掉了。戊作为紧急避险人,我们把他也排除掉了,最后只剩下乙了,最终责任是应该由乙进行承担的。
【张洋】:在这个案例里,丙是乙的父亲,是法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丙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道题里有很多地方明示的很清楚,比如说这时候甲跟乙说你去拿砖头拍他的头,这时候作为父亲丙来说,如果是正常人的话,应该阻止,这个时候他没有任何反应,小孩就去了,这种情况下意味着丙是有一定责任的,或者说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下,应当怎样处理,我们新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教唆侵权,有了一个规定,并且是把以前的进行了修改,说如果是帮助、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侵权的话,这种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要承担。那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显然在我们的案例里,那么丙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洋】:这里涉及到一个动物侵权。丁是作为狗的饲养人也好,管理人也好。如果是按照以前的我们《民法通则》的规定,丁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是第三人原因引起的,作为饲养人来说没有什么过错,狗也拴着呢,而且狗在睡觉呢,没有问题。但是我们《侵权责任法》现在已经发生了修改,他说对于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作为受害人来讲,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同时他也可以向我们的管理人或者是饲养人要求他进行承担责任。那么在管理人在饲养人承担完相应责任以后,可以想第三人追偿,所以在我们的案例里,是可以向丁要求损害赔偿的。
【张洋】:关于《侵权责任法》结合刚才所涉及到的这些侵权的刑事和法条详细给同学们解读一下。
首先,过错推定责任的问题。之前我们理论界是有争论的,究竟过错推定是不是一种单独的规则原则,一直是有争论的。我们现在《侵权责任法》里已经将这个问题盖棺定论了,过错推定是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一种举证责任方式发生变化。那么这种情况下,同学们一定要注意,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里其实是确定了三个规则原则,一个是第6条里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了一个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24条规定了一个公平责任原则,这个是我们整个《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原则,这个是第一个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刚才我们说到了关于教唆帮助侵权的问题。如果是帮助叫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话,我们以前在《民法通则》148条规定的非常清楚,这种情况下,如果帮助教唆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就是教唆人帮助人自己去承担。如果帮助教唆的是限制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作为帮助者教唆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却将这个完全改正了,这一点同学们一定要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如果帮助教唆的是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先,如果他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条是把以前的民法通则第148条的规定废止了,这个同学们一定要注意。
第三,紧急避险的问题。紧急避险和之前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没有任何改变的,这一点同学们知道就可以了。
第四,关于机动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里把它进行了展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48条里说,机动车侵权的情况下,之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其实就是76条,关于这一条,在05年的司法考试单选第12题里考到这个问题了。当时局统计,很多同学答错了,因为关于76条规定的是比较特殊的,规定两种情况。第一,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这是非常普通的侵权,就是按照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两个人有过错,两个人分担。最为有问题的是,如果是机动车还有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发生损害,这种情况下,怎么办?这种情况下,采用非常严苛的责任,无过错责任,谁来承担?机动车承担。如果说作为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我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那么作为我这个机动车驾驶人,我也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这种情况下,责任怎么办?很多人认为,依然已经到这个程度了,肯定就是作为行人来说自己承担。如果按照我们常理来想就是这样的,因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已经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我正常行驶,然后你非要横过马路,并且我也紧急刹车,但是没有办法,还是撞伤你了,通常理解应当由行人责任自负,但是同学们要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作为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只不过他的责任是仅仅能够是减轻。05年考司法考试的时候,考的就是这个点,很多同学答错了。有同学问了,什么情况下,行人承担责任呢?很简单,就是故意的,车过来,故意撞上这个车,这样的情况下,行人自己承担,否则的话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都不能免责。作为这一条,同样是适用的,这是总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了不同情况,也进行了规定,我们在这也详细解读一下。首先租赁借用的情况,如果是租赁借用,这种情况下,首先适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由他来赔,赔完以后,不足的部分由谁来赔?注意,不是所有人赔,而是谁借用了,谁租赁了,是由谁赔。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我们已经进行买卖,也交付了,就是没有进行登记,怎么办呢?也是由谁进行使用谁赔,而不是由登记在谁名下由谁赔。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我出卖的车是拼装的,或者是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说明出卖的人有问题,我买的人也有问题,那没有办法,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说这个车被偷了,被抢了,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是由保险来赔,保险赔完以后可以向偷的人进行追偿的。还有交通事故出完以后逃逸了,交通逃逸的情况下,首先如果是有保险的话保险赔,如果没有保险,或者说机动车是谁的不明确,我们有一个基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他进行垫付,垫付完以后,再去找真正的责任人进行追偿。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同学们这种情况,一定要详细掌握,因为他是我们侵权责任法里新增加的内容,并且每一种情况都有责任承担方式,容易成为司法考试的热点。
还有动物侵权,以前在民法通则里有一条规定了,现在我们把它展开了,之所以说展开,因为法律源于生活,对生活中的问题进行解决,就是因为出现了很多饲养动物,尤其是饲养狗咬人的事件,尤其是烈性犬进行伤害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有所回应。从78条往后,一直到84条都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首先78条一般性的规定,如果致人损害怎么办?好,饲养人或者说管理人赔偿。那么79、80条规定了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只要是管理人、饲养人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说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烈性犬如果造成损害怎么办?没有什么抗辩事由,你就要承担责任就可以了。
然后还规定了动物园的问题,动物园动物造成人损害怎么办?动物致人损害情况下,总体上来说,采取地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动物园的动物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动物园里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还有关于遗弃和逃逸的动物,它如果致人损害怎么办?这条法律的规定我觉得就没有规定,找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你想动物逃逸或者丢失,已经失散了很多年的动物,你从哪找原来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这一条一般掌握就可以了。最为重要的是83条,也是案例里涉及到的,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致害了,怎么办呢?之前规定了如果是第三人的原因,那第三人赔就可以了,但是现在为了对受害人进行非常周到的保护,规定你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你也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进行赔偿。当然管理人和饲养人赔偿完以后,有追偿权,可以想第三人进行追偿,对于第83条,同学们一定要牢牢掌握住,因为它属于把以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颠复修改,这也容易成为我们考试中的热点。
【张洋】:我们从最原始最古老的开始说起,我们的《民法通则》,还有《民法通则意见》里都有相关的规定,包括后来出台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主要的是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这个是侵权里最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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