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司法考试视频访谈名师张洋精彩语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4-23    

  【张洋】:关于侵权,简单的说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行为称为侵权。《侵权法》是2009年12月26日颁布以后,对民事权益规定了比较具体,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这些权利规定的非常详细。也就是说侵犯了这些权利,造成了损害,作为侵权人来说,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的行为我们称作是侵权行为。


  【张洋】: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给广大的学员澄清一下,在这里它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这就涉及到物权变动的情况。物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动产,一个是不动产。动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不动产变更需要进行一种登记,我们这些机动车还有航空器这些,我们把它作为准不动产对待,在进行物权变动的时候,它是以已经签定合同,合同已经生效,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经过登记,是不影响的。登记只是一种对抗的要件。在这一点上,希望广大网友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张洋】:那么作为行人丁的损失,在我们这道题里应该是由受让人乙来进行赔偿,那么关于这一点,可能是有的学员或者网友出现问题,说这个车还是登记在甲的名下,既然你没有进行变更,为什么由乙进行赔偿呢?这一点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很多这样的问题,立法中已经反映出来的,在我们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50条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已经进行了买卖,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虽然没有进行相应的过户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损害,是由造成损害的这个人来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我们的受让人进行赔偿,所以说在这道题里,应当是由乙而不是由甲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张洋】:这个案例当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比较多,甲乙丙丁戊巳六个人,巳的损失同样也是由乙赔偿。可能有的网友觉得不太理解,怎么是你?怎么老是你?为什么还是乙呢?这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我们一步步来解决。首先这里有一个问题,我这个施工单位,我在这进行挖坑,我要铺设管线,这是什么侵权呢?这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问题。地面施工如果致人损害的话,新的《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了,在公共道路还有公共场所进行施工的话,应该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张洋】:对,他做了警示标志了,也做好防护措施了,这种情况下,也就意味着我作为施工人,我有没有尽到义务?很显然尽到了。我设置很好了,但是被毁了,这种情况下,又出现了一个人戊驾驶摩托车冲了过来,在没有路障的时候没有反应过来,为了避让驶向了人行横道,撞上了行人。戊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呢?是紧急避险。在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第31条他说在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应当由危险或险情引起人来承担损失,如果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不承担或者是说进行适当的分担,如果说你这种避险不当,或者是避险的程度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翻过头来看我们这个案例,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的避险,所以对于戊来说没有责任,是免责的,刚才我们说到了,既然他是免责的,那么责任应当是由谁来成呢?这个险情由谁来引起的呢?是由乙。谁让他开车把警示标志和路障撞没的,那么他是险情的引起人,所以最终我们把丙施工公司排除掉了。戊作为紧急避险人,我们把他也排除掉了,最后只剩下乙了,最终责任是应该由乙进行承担的。


  【张洋】:在这个案例里,丙是乙的父亲,是法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丙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道题里有很多地方明示的很清楚,比如说这时候甲跟乙说你去拿砖头拍他的头,这时候作为父亲丙来说,如果是正常人的话,应该阻止,这个时候他没有任何反应,小孩就去了,这种情况下意味着丙是有一定责任的,或者说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下,应当怎样处理,我们新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教唆侵权,有了一个规定,并且是把以前的进行了修改,说如果是帮助、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侵权的话,这种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要承担。那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显然在我们的案例里,那么丙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洋】:这里涉及到一个动物侵权。丁是作为狗的饲养人也好,管理人也好。如果是按照以前的我们《民法通则》的规定,丁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是第三人原因引起的,作为饲养人来说没有什么过错,狗也拴着呢,而且狗在睡觉呢,没有问题。但是我们《侵权责任法》现在已经发生了修改,他说对于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作为受害人来讲,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同时他也可以向我们的管理人或者是饲养人要求他进行承担责任。那么在管理人在饲养人承担完相应责任以后,可以想第三人追偿,所以在我们的案例里,是可以向丁要求损害赔偿的。


  【张洋】:关于《侵权责任法》结合刚才所涉及到的这些侵权的刑事和法条详细给同学们解读一下。

  首先,过错推定责任的问题。之前我们理论界是有争论的,究竟过错推定是不是一种单独的规则原则,一直是有争论的。我们现在《侵权责任法》里已经将这个问题盖棺定论了,过错推定是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一种举证责任方式发生变化。那么这种情况下,同学们一定要注意,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里其实是确定了三个规则原则,一个是第6条里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了一个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24条规定了一个公平责任原则,这个是我们整个《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原则,这个是第一个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刚才我们说到了关于教唆帮助侵权的问题。如果是帮助叫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话,我们以前在《民法通则》148条规定的非常清楚,这种情况下,如果帮助教唆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就是教唆人帮助人自己去承担。如果帮助教唆的是限制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作为帮助者教唆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却将这个完全改正了,这一点同学们一定要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如果帮助教唆的是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先,如果他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条是把以前的民法通则第148条的规定废止了,这个同学们一定要注意。

  第三,紧急避险的问题。紧急避险和之前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没有任何改变的,这一点同学们知道就可以了。

  第四,关于机动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里把它进行了展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48条里说,机动车侵权的情况下,之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其实就是76条,关于这一条,在05年的司法考试单选第12题里考到这个问题了。当时局统计,很多同学答错了,因为关于76条规定的是比较特殊的,规定两种情况。第一,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这是非常普通的侵权,就是按照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两个人有过错,两个人分担。最为有问题的是,如果是机动车还有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发生损害,这种情况下,怎么办?这种情况下,采用非常严苛的责任,无过错责任,谁来承担?机动车承担。如果说作为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我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那么作为我这个机动车驾驶人,我也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这种情况下,责任怎么办?很多人认为,依然已经到这个程度了,肯定就是作为行人来说自己承担。如果按照我们常理来想就是这样的,因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已经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我正常行驶,然后你非要横过马路,并且我也紧急刹车,但是没有办法,还是撞伤你了,通常理解应当由行人责任自负,但是同学们要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作为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只不过他的责任是仅仅能够是减轻。05年考司法考试的时候,考的就是这个点,很多同学答错了。有同学问了,什么情况下,行人承担责任呢?很简单,就是故意的,车过来,故意撞上这个车,这样的情况下,行人自己承担,否则的话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都不能免责。作为这一条,同样是适用的,这是总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了不同情况,也进行了规定,我们在这也详细解读一下。首先租赁借用的情况,如果是租赁借用,这种情况下,首先适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由他来赔,赔完以后,不足的部分由谁来赔?注意,不是所有人赔,而是谁借用了,谁租赁了,是由谁赔。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我们已经进行买卖,也交付了,就是没有进行登记,怎么办呢?也是由谁进行使用谁赔,而不是由登记在谁名下由谁赔。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我出卖的车是拼装的,或者是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说明出卖的人有问题,我买的人也有问题,那没有办法,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说这个车被偷了,被抢了,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是由保险来赔,保险赔完以后可以向偷的人进行追偿的。还有交通事故出完以后逃逸了,交通逃逸的情况下,首先如果是有保险的话保险赔,如果没有保险,或者说机动车是谁的不明确,我们有一个基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他进行垫付,垫付完以后,再去找真正的责任人进行追偿。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同学们这种情况,一定要详细掌握,因为他是我们侵权责任法里新增加的内容,并且每一种情况都有责任承担方式,容易成为司法考试的热点。

  还有动物侵权,以前在民法通则里有一条规定了,现在我们把它展开了,之所以说展开,因为法律源于生活,对生活中的问题进行解决,就是因为出现了很多饲养动物,尤其是饲养狗咬人的事件,尤其是烈性犬进行伤害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有所回应。从78条往后,一直到84条都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首先78条一般性的规定,如果致人损害怎么办?好,饲养人或者说管理人赔偿。那么79、80条规定了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只要是管理人、饲养人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说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烈性犬如果造成损害怎么办?没有什么抗辩事由,你就要承担责任就可以了。

  然后还规定了动物园的问题,动物园动物造成人损害怎么办?动物致人损害情况下,总体上来说,采取地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动物园的动物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动物园里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还有关于遗弃和逃逸的动物,它如果致人损害怎么办?这条法律的规定我觉得就没有规定,找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你想动物逃逸或者丢失,已经失散了很多年的动物,你从哪找原来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这一条一般掌握就可以了。最为重要的是83条,也是案例里涉及到的,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致害了,怎么办呢?之前规定了如果是第三人的原因,那第三人赔就可以了,但是现在为了对受害人进行非常周到的保护,规定你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你也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进行赔偿。当然管理人和饲养人赔偿完以后,有追偿权,可以想第三人进行追偿,对于第83条,同学们一定要牢牢掌握住,因为它属于把以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颠复修改,这也容易成为我们考试中的热点。


  【张洋】:我们从最原始最古老的开始说起,我们的《民法通则》,还有《民法通则意见》里都有相关的规定,包括后来出台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最主要的是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这个是侵权里最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